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8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沈○宏(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
林明侖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B女(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