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再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19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君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56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6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君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君諺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5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1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