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854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明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玟伶 即 林純美 、 翁乾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