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40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05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9日上午9時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7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
貳元由被告甲○○、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
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暨撥款通
知書、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
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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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4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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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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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伍仟參佰零伍元│97年01月25日起│3.53﹪│97年02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壹拾萬陸仟零壹拾│97年01月25日起│3.53﹪│97年02月26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壹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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