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
0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珍於民國100年6月7日晚上9時40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嘉163線公路11.8公里西向車道旁「368檳榔攤」前,為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員警查獲,被告葉珍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0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38、1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1小包(驗後淨重計0.247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20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38、1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
1包(驗餘淨重0.247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