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春元
號2樓之2債務人龔 貴蘭
之3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春元邀相對人 龔貴蘭 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1月09日止累計461,244元正未給付,其中163,894元為消費款;297,35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春元、龔│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3894│貴蘭│1月10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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