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籃昭明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8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曾子珍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