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被告臺南市潛水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所占用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水泥地面及竹造棚架建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計算式:580(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450,000(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34,800元之損害金,係屬上開返還土地部分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5,3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