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 楊慶成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楊惇義
楊藏傑 楊通榮 楊禮明 楊昌熹 楊昌學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楊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29,464元(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計算式:468元×235,596平方公尺0元×1/2=55,129,4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7,1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