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文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文全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全因搶奪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莊文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5、6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聲請狀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