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李玉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和敏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所欲請求被告返還之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3,700元,有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3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3,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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