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麗玉選任辯護人張方俞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系爭租約上偽造之「丙○○」署押共肆枚,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之配偶 曾寶海 與丙○○為兄弟,曾寶海及丙○○均為 曾文進 之子。曾文進前於民國101年3月2日,將其所有之彰化縣 員林 鎮(現改制為員林市,下同)○○路0段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1樓,部分空間(下稱系爭空間)出租予乙○○,其他部分則由甲○○作為經營內衣店使用。嗣曾文進於101年5月29日過世後,甲○○明知系爭空間係其配偶曾寶海與丙○○繼承之公同共有財產,亦明知丙○○並未授權其代為處理系爭空間之出租事宜,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6月18日,佯裝得丙○○之授權,在上址與不知情之 陳淑芬黃建文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共1式2份,每份租約上有甲○○偽造之丙○○簽名2枚,故甲○○共接續偽造4枚丙○○簽名),完成後即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表示丙○○亦同意出租系爭空間,足以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丙○○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告訴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援引作為證據(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53號卷〈下稱院卷〉第26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為本院依法調取附卷之資料,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自得引為本案證據。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2年6月18日,在系爭建物所在地址與陳淑芬、黃建文簽訂系爭租約,並在系爭租約上簽了共4枚丙○○之簽名,完成後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之事實(院卷第24至24頁背面、26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曾經有說過系爭空間要出租,不是要賣,而且告訴人說要提高租金分配比例,他要拿3分之2,所以102年6月18日我和陳淑芬、黃建文簽系爭租約時,沒有再向告訴人確認,直接幫他代簽云云(院卷第24頁背面、210頁背面);被告之辯護人則以:告訴人確實有出租系爭空間的意願,才會與乙○○私下簽延長租約之註記,並於102年5月22日,向被告表示要提高租金分配比例到3分之2,又被告曾向告訴人表示同意系爭建物以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出售,則被告既已同意出售系爭建物,自然已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可將系爭空間出租給陳淑芬、黃建文等詞,為被告置辯(院卷第211頁背面至212頁)。經查:
(一)被告於102年6月18日,在系爭建物所在地址與陳淑芬、黃建文簽訂系爭租約,並在該契約上簽了共4枚丙○○之簽名,完成後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院卷第24至24頁背面、26、210頁背面),並有系爭租約之影本附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169號卷〈下稱他卷〉第2至4頁),故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是本案之爭點,係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是否確實有向被告表示同意出租系爭空間?被告是否曾向告訴人表明願意出售系爭建物,因此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可將系爭空間出租給他人?
(二)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告訴人及被告曾提出下列4份系爭建物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本院依該等租約簽訂之時間,整理如下:
┌──┬───────────────────────┬────┐│編號│內容│卷證出處│├──┼───────────────────────┼────┤│1│租約首頁內容略以:│告訴人提│││出租人:曾文進(甲方)│出(臺灣│││承租人:乙○○(乙方)│彰化地方│││租賃期間:101年3月15日至102年3月14日│法院檢察│││租約末頁內容略以:│署103年│││立契約人(甲方):曾文進(簽名蓋章)│度調偵字│││立契約人(乙方):乙○○(簽名蓋章)│第17號卷│││上方記載「註:出租人甲方更改為丙○○(蓋章)、│〈下稱調│││曾寶海(蓋章)」│偵卷〉第│││簽約日期:101年3月2日│25至28頁│││下方記載「本租約延至5月14日,原保證金3萬元抵扣│)│││租金」││├──┼───────────────────────┼────┤│2│租約首頁內容略以:│被告提出│││出租人:曾文進(甲方)│(院卷第│││承租人:乙○○(乙方)│41至44頁│││租賃期間:101年3月15日至102年3月14日│)│││租約末頁內容略以:││││立契約人(甲方):曾文進(簽名蓋章)││││立契約人(乙方):乙○○(簽名蓋章)││││上方記載「註:出租人甲方更改為丙○○(蓋章)、││││曾寶海(蓋章)」││││簽約日期:101年3月2日││├──┼───────────────────────┼────┤│3│租約首頁內容略以:│被告提出│││出租人:曾寶海(甲方)│(院卷第│││承租人:乙○○(乙方)│156至162│││租賃期間:102年3月15日至102年5月14日│頁)│││租約末頁內容略以:││││立契約人(甲方):曾寶海(簽名)││││立契約人(乙方):乙○○(簽名)││├──┼───────────────────────┼────┤│4│租約首頁內容略以:│告訴人提││(即│出租人:曾寶海、丙○○(甲方)│出(他卷││系爭│承租人:陳淑芬、黃建文(乙方)│第2至4頁││租約│租賃期間:102年7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被告││)│租約末頁內容略以:│提出(院│││立契約人(甲方):曾寶海(簽名蓋章)、丙○○(│卷第75至│││簽名)│77頁)│││立契約人(乙方):陳淑芬(簽名)、黃建文(簽名││││蓋章)││││簽約日期:102年6月18日││└──┴───────────────────────┴────┘
(三)又告訴人及被告曾於102年3月2日,討論系爭建物應如何處理,告訴人並將2人之對話錄音,經本院當庭勘驗該錄音檔(院卷第128頁背面至142頁),勘驗結果詳參附件。
(四)本案相關租約簽約過程:
1.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本案租賃契約最早是我和曾文進於101年3月2日所簽(此租約下稱原始租約),曾文進過世後不久,約距離我租到店面4、5個月左右,告訴人之配偶曾陳 瑞華 打電話叫我去系爭建物
2樓寫備註,將出租人變更為告訴人和曾寶海,我記得對方有拿出曾文進在世時持有的原始租約,並在上面做變更,但我忘記我自己持有的這份有沒有改;我和曾 陳瑞華 寫完備註後,隔沒多久就遇到被告,被告說她也有持份,叫我也跟她寫1份,之後被告拿出全新的租賃契約,依照舊合約內容填寫,增列被告也是所有權人;編號1租約上延至5月14日及保證金扣抵之備註,是於上開錄音檔之錄音時間即102年3月2日,在系爭建物之2樓,與告訴人夫妻所簽的,我手上的租約及告訴人夫妻拿出來的租約都有備註,我不確定當天有無看到被告,我後來也沒有將我手上這份有延長到5月14日備註之租約拿給被告;102年3月2日當天或隔天,被告拿了編號3租約給我簽,租約內容也是延長2個月到5月14日(院卷第143至144頁背面、146頁)。
2.被告之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中,稱被告提出之編號2租約(僅有更改出租人之註記,無延長2個月之註記),係被告向證人乙○○要來影印的(院卷第147頁),惟辯護人於先前提出之刑事辯護狀中,卻稱編號2租約係被告自己所持有的那份(院卷第31頁),則辯護人就此份租約之來源為何,前後所述顯有出入。依證人乙○○前開證述內容,可知乙○○手上持有的租約,應有延長2個月至5月14日之註記,且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後來沒有將我手上這份有延長到5月14日備註之租約拿給被告,我不記得被告有沒有跟我要過我手上租約之影印本,也不確定有沒有提供給被告(院卷第144頁背面、147至147頁背面),故編號2租約應非被告向證人乙○○要來影印,而係於101年3月2日簽原始租約後之4、5個月,被告拿出全新的租賃契約,依舊合約內容填寫,並加註更改出租人後,由被告自己所持有之版本。
3.故依證人乙○○前開證述內容,可將本案相關租約簽約過程整理如下:
┌──────┬────────────────────┐│時間(民國)│事件│├──────┼────────────────────┤│101年3月2日│曾文進與乙○○簽訂系爭空間之原始租約(租│││約內容即為無更改出租人及延長2個月註記之│││編號1租約、無更改出租人註記之編號2租約)│├──────┼────────────────────┤│101年5月29日│曾文進過世│├──────┼────────────────────┤│101年7、8月│告訴人及乙○○在原始租約上記載「註:出租││間(乙○○租│人甲方更改為丙○○(蓋章)、曾寶海(蓋章││到系爭空間後│)」;被告拿出全新的租賃契約,依照舊合約││約4、5個月)│內容填寫,並加註更改出租人後給乙○○簽名│││,嗣由被告持有(即編號2租約)│├──────┼────────────────────┤│102年3月2日│告訴人及乙○○又在原始租約上記載「本租約│││延至5月14日,原保證金3萬元抵扣租金」(即│││編號1租約)│├──────┼────────────────────┤│102年3月2日│被告拿了編號3租約給乙○○簽,租約內容為││當天或隔天│延長2個月到5月14日│└──────┴────────────────────┘
(五)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是否確實有向被告表示同意出租系爭空間?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因為與乙○○簽的租約即將於102年3月14日到期,被告有時候會說話不算話,所以我才想將102年3月2日我與被告談房子的事情錄音下來,我和被告談話的主要目的是我不租了,房子要拿出來賣,但被告不想賣,所以結論是不了了之;102年3月2日當天,我和被告及被告之女兒談完後,我就打電話聯絡乙○○,向他說我們不租了,會讓他再做2個月,用押金抵租金;在102年3月2日之後,有一次我父親做對年(即102年5月22日),我回來有找被告商量,但她還是不願意賣,就算了;我父親做對年時,我有和被告協議調整租金比例,因為被告已經佔了系爭建物1樓的一半做生意,租出去的另一半租金不應該也分一半,所以我希望拿租金的3分之2,但是我的先決條件是被告要答應將系爭建物拿出來賣,賣的期間才可以拿出來租,如果被告不賣,就不要租人;系爭建物實際上我用不到,所以我想要賣,如果繼續出租被告就不會想賣,我把乙○○趕走的目的,就是要逼被告趕快賣(院卷第205頁背面至208頁背面)。
2.依附件所示之102年3月2日錄音檔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及其配偶 曾陳瑞華 於當日協商過程中,明確向被告表示希望將系爭建物出售,如果被告答應出售,出售期間系爭空間仍可繼續出租,並願意讓被告繼續分得一半租金,然因被告拒絕出售,故告訴人及曾陳瑞華復向被告表示,如果不出售系爭建物,就不要再出租,並要求被告將系爭建物之1樓騰空,雙方於該次協商並無明確共識,隨後乙○○到場,告訴人及曾陳瑞華要求乙○○在租約上記載「延至5月14日、原保證金3萬元抵扣租金」等文字。故於102年3月2日時,告訴人確實已向被告清楚表明,希望出售系爭建物,而除非被告同意出售,否則系爭空間不得出租,且為了使被告答應出售系爭建物,告訴人隨即聯絡乙○○,告知最多只能將系爭空間出租到102年5月14日。審酌告訴人確實未實際居住在系爭建物中,系爭建物對告訴人而言使用價值不大,僅有交易價值,故告訴人一心只想要出售系爭建物,才會因此趕走房客乙○○,阻斷被告之租金收入來源,希望使被告就範,答應出售系爭建物。而乙○○好不容易於102年5月14日搬走,僅時隔8天之102年5月22日(即告訴人之父做對年當日),告訴人豈可能突然回心轉意,答應被告出租系爭空間?況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102年5月14日後,被告沒有主動向我說要繼續租給我,我的認知是告訴人要處分財產所以反對出租,如果不是房東的立場反覆,我有可能繼續租下去(院卷第146至147頁)。若告訴人確有於102年5月22日,向被告表示同意出租系爭空間,為何被告不馬上聯絡原房客乙○○續租,而是拖到102年6月18日,才將系爭空間租出去?故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之立場,應仍與102年3月2日相同,即除非被告同意出售系爭建物,否則系爭空間不得出租。告訴人縱在該日向被告表示要調整租金比例,亦係因被告一再反對出售系爭建物,告訴人已與被告撕破臉,決定計較到底,被告必須先同意立刻出售系爭建物,始可分得3分之1租金,否則被告即不得收取租金,故告訴人從未無條件同意被告出租系爭空間。
3.證人即被告之女丁○○雖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時,有同意我們將系爭空間出租給陳淑芬、黃建文(院卷第148頁),惟丁○○亦證稱:
當天我們沒有和告訴人約定之後租金要定多少錢、租金要如何交付;我認為告訴人於102年3月2日和5月22日的意思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立刻出售系爭建物,而我們102年3月2日的立場是斬釘截鐵不賣,102年5月22日的立場則是過幾年再賣(院卷第150至152頁)。依證人丁○○上開證述可知,告訴人自始至終都是希望立刻出售系爭建物,而被告縱使於102年5月22日改稱過幾年再賣,此答案對告訴人而言仍等同於「拒絕出售」,告訴人好不容易才把前房客乙○○趕走,豈有可能在未達目的之情況下,突然同意被告出租系爭空間?又告訴人若確實同意出租,以告訴人精打細算之行事風格,豈可能不馬上與被告討論之後的租金多高、租金要如何交付等具體問題?證人丁○○之證詞既有上開不合常理之處,自不足以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六)被告是否曾向告訴人表明願意出售系爭建物,因此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可將系爭空間出租給他人?
1.依附件所示之102年3月2日錄音檔勘驗結果,及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之證述,可知被告於102年3月2日之立場為「斬釘截鐵不賣」,到了102年5月22日則轉變為「過幾年再賣」,但無論是哪一種立場,被告從未向告訴人明示同意馬上出售系爭建物。
2.證人丙○○雖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我父親做對年時(即102年5月22日),我在系爭建物4樓神明廳拜完後,下來1樓再問被告是否要出售系爭建物,她好像在1樓跟我說要賣5千萬(院卷第207頁);惟證人丙○○復證稱:系爭建物沒有那個行情,被告開這種價錢根本就是不想賣(院卷第206頁背面)。觀被告於103年11月14日之審理程序中,由其辯護人當庭表示同意立刻出售系爭建物,而被告希望出售之價格為至少2千5百萬元(院卷第167頁背面)。顯見系爭建物經被告評估後,認為其市價應值2千5百萬元左右,此數字竟只有被告先前於102年5月22日,向告訴人表示願意出售之5千萬價位的一半!查員 林於 102、103年間之房市並無太大變化,況系爭建物鄰近之鐵路,業於103年11月2日高架化落成啟用,此為週知事實,有此公共建設之利多因素加持,豈可能反而砍價一半?由此觀之,被告縱曾向告訴人表示願意以5千萬出售系爭建物,然此數字根本就是高出系爭建物市價許多之天價,顯見被告於102年5月22日時,仍無出售系爭建物之真意,告訴人證稱被告開這種價錢就是不想賣,應為可採。
3.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後證稱:如果被告答應要賣,我們就到代書簽協議書,大家就賣的方式、價錢要簽字,因為被告不想賣,所以沒有完成程序(院卷第20
6頁背面)。衡諸常情,被告若曾向告訴人表明願意出售系爭建物,告訴人理應隨即聯絡被告簽訂上述出售協議,並找房仲業者簽訂系爭建物之委託銷售契約,然被告於102年6月18日,與陳淑芬、黃建文簽訂系爭租約前,從未與告訴人聯繫前述簽訂出售協議、委託銷售契約等事宜,實難認被告確有出售系爭建物之真意。
4.再觀系爭租約末頁之立契約人(甲方)簽章處,僅有偽造之「丙○○」簽名,並無蓋章,且告訴人之身分證號碼,顯有寫錯後更正之情形(他卷第4頁)。契約書之簽訂,影響契約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甚鉅,其書面之製作理應謹慎為之。若被告自認已經取得告訴人就出租系爭空間之同意、授權,則被告代告訴人簽訂系爭租約時,為何不請告訴人提供印章,由被告代為蓋章以示慎重?又被告既不知告訴人之身份證號碼,為何不先詢問告訴人,反而自行填寫,寧可寫錯後再更正?是觀系爭租約之上開明顯瑕疵,可知被告無論如何,都不想讓告訴人得知其出租系爭空間之事實,故被告簽訂系爭租約時,並非誤解已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反係明知自己未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授權,才會千方百計的避免告訴人得知其上開簽約之情事。
(七)從而,本院認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並未向被告表示,願在被告同意出售系爭建物前,即讓被告出租系爭空間,而被告亦未向告訴人表明確有出售系爭建物之真意,故被告從未取得告訴人就出租系爭空間之同意、授權,是被告在系爭租約上簽了共4枚「丙○○」簽名,再持系爭租約向陳淑芬、黃建文行使之行為,自屬行使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所製作之文書。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先後雖有4次偽簽「丙○○」署押(簽名)之行為,然各該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且係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一接續行為較為合理。被告偽造丙○○之署押(簽名)於系爭租約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求將其配偶繼承之系爭空間出租,竟未得告訴人同意,即偽造其署押於私文書上並持以行使,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犯罪後飾詞否認,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惟考量系爭空間之租金為被告重要經濟來源,被告實係為生活所逼之犯罪動機,又被告前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我的婚姻是被騙來的,我嫁過來才知道我先生有精神分裂症,我公公過世後沒留下什麼財產,最有價值的就是系爭建物,我先生長期住院,都是我在侍奉公婆和照顧兒女,告訴人及其配偶年輕時就出去,沒有和我公婆住在這裡等語(院卷第127至127頁背面),兼衡被告之配偶在草屯療養院就醫20幾年、子女均未與其同住、現經營內衣店之生活狀況(院卷第212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系爭租約末頁記載,系爭租約應為1式2份,由出租人(被告)及承租人(陳淑芬、黃建文)各執1份(他卷第4頁)。
故系爭租約上偽造之「丙○○」署押共4枚(每份租約各2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麗玲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男」為告訴人;「女」為被告;「女(瑞華)」為告訴人之配││偶曾陳瑞華;「女(年輕聲音)」為被告之女丁○○;「男( 建平 ││)」為被告之子 曾建平 ;「張」為乙○○│├────────────────────────────┤│男:我的意思是說那間房子就在這邊也沒有甚麼意義,怎麼說一││間房子這麼多錢的東西,一個月收一萬多元,不到那個投資││報酬率,你隨便去買一個東西都不只租這個房子,那如果你││現在把它賣掉可以買二間房子,員林這邊可以買到二間獨棟││的,阿租起來的房子也不只這些錢,阿是不是對大家都好,││我們現在就來商量這間房子要怎樣才能好好給它利用。不是││這樣佔著,一個月收它七千五百元,你能生活嗎?對不對?││你也沒辦法生活呀!││女:你可以給它漲價呀!││男:不是漲價的問題嘛!樓下整間都租人才可以漲價,阿樓下只││有租那一角間,阿那一角間是包括騎樓ㄋㄟ!騎樓佔十一坪││在那邊ㄋㄟ!││女:樓下就是這樣呀!店面就是這樣呀!││男:無...不是不是!妳如果整間都租出去不只這樣,整間租出││去可以收租三萬多元。││女:哪有可能?││男:哪有不可能?不然妳給它租租看呀!妳如果樓下整間不只這││樣啦!││女:阿樓下本來就是媽還在的時候就是這樣。││(光碟時間:2:40-2:45)││男:不是這樣說呀!阿這東西我們一人一半,阿妳後面也要佔一││半前面也要佔一半,那整個都妳收租就好了嘛!是不是這樣││!阿現在我的意思是說【大家賣掉不是說現在一定要賣掉,││我現在是說如果有好的價錢我們把它賣掉,大家用錢分一分││不是很好】,對不對!阿媽跟妳說的話沒有一樣是真實的,││我坦白跟妳說啦!你說南潭路那間房子說是被我花掉,我坦││白跟妳說啦...我拿多少錢回來家裡,妳知道嗎?妳聽我講││啦!我很清楚啦!南潭路巷子裡那間賣三十八,自備款三十││八萬,剩下的都是貸款,那間房子買一百多萬,到最後也是││賣一百多萬,貸款錢不用還嗎?說什麼我花掉了,說這個話││就不對了。阿這間房子我有拿錢回來不是沒有拿錢回來,「││ 瑞月 」也有拿錢回來,所以為什麼媽也會過戶四分之一給她││,就是因為她也有拿錢回來。││女(瑞華):我每次回來都是三萬五萬一直拿回來ㄋㄟ,妳知不││知道!││男:阿妳說就說我們花錢││女(瑞華):而且上次在爸爸過世的時候...││男:我跟妳說清楚喔...媽會說這種話就是因為她借錢給「 張秀 ││琴」,我拿收據給妳看,一百多萬的錢沒有辦法交代,全部││都推來我這裡。阿我也不想吭聲了。我可以拿「 張秀琴 」││的收據給妳看,一百五十多萬去被人家倒去,││女(瑞華):作帳做給爸看,妳知道嗎?妳要不要聽聽看,妳說││媽講得都是事實,她說妳那部車子也是她買給妳的││喔!妳每個月的生活費三千元、大哥七千五百元喔││!││女:媽是說妳說的喔!││女(瑞華):不是我說的!是她跟我說的,她在醫院我在旁邊她││跟我講的││男:我拿給妳看啦!││女(瑞華):像妳這樣講怎麼對,這麼多年來為什麼我不找碴呢││?妳住家裡不用租金,我在外面租房子要租金、租││店要租金,我有沒有抱怨過,沒有阿!我有抱怨過││妳住在家裡沒有付租金過嗎?││男:對阿!││女(瑞華):我有這樣講過嗎?││男:也從不曾阿!││女(瑞華):我還跟媽講說如果有空可以請妳那兩個小朋友來我││家玩││男:為什麼瑞月有登記收據,是因為她有拿錢回來││女(瑞華):媽如果說得是事實,那很簡單,她說車子是她買給││妳的,她一個月補妳三千元,大哥七千五百元,然││後妳那個小孩叫什麼...每個月打電話五六千元,││弄得她受不了,叫妳出妳不出,她才把電話弄掉的││,那是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我就問她為什麼家裡││面不裝一支電話,基本費又沒有多少錢,她就說講││給我聽阿,這些事情我在家裡有講過嗎?是不是事││實我不知道,但這些都是媽媽跟我講的,像什麼什││麼拿榔頭敲他爸爸的頭的事情也媽跟我講的,是不││是我也不知道,妳們才會知道,我也沒在妳前面講││過什麼,妳在下面做生意做這麼多年,妳生意很好││恭喜妳,我有沒有眼紅過一次ㄋㄟ?沒有ㄋㄟ!妳那││天在爸過世時說妳不是這種人,我相信妳不是,所││以我才打電話跟妳商量說,【房子我們想拿出去賣││,但賣房子不是一個月兩個月的事,也許賣一年兩││年都賣不出去,我們一定要有我們基準的價位嘛!││是不是這樣子,那妳是不是要繼續租人家也要契約││寫清楚,萬一我們房子最後決定要賣的時候,他是││不是要搬,不然到時候他賴著不走我們怎麼辦ㄋㄟ││!】是不是,我們是跟妳商量這樣也,我還沒跟妳││計較媽講過的話,還有妳在走道做生意的事,照理││說如果我比較會計較,這是共有的二分之一,樓下││妳不能用喔!││女:為什麼不能用?││女(瑞華):當然不能用阿,因為妳要說哪一半是妳的││女:阿哪一半是妳的?所以說妳可以搬回來住阿!││男:妳這樣說怎麼對,阿妳樓下佔一半了││女:哪有佔一半?││女(瑞華):妳要不要叫人家來量!妳要不要叫地政士來算給妳││聽喔!││男:來...這圖在這裡,這沒一半,沒一半嗎?阿前面租金妳也收││一半,看妳佔多少!││女(瑞華):我跟妳講喔!今天我跟妳媽媽沒有糾紛,我是跟妳││商量的喔!妳是晚輩喔,妹妹妳是晚輩喔!妳答應嬸││嬸的事情沒有做到就算了喔!││女(年輕聲音):我答應妳什麼?││女(瑞華):我請妳說給我回答,妳說好阿!││女(年輕聲音):我要回妳什麼嗎?││女(瑞華):我說請妳轉告媽媽,謝謝!││男:阿她不要回答就算了啦!不要回答就算了啦││女(瑞華):阿妳講話這樣不客氣,沒有禮貌就對了││女(年輕聲音):妳沒有請我轉告,沒有請我回覆││女(瑞華):我有,妳可以去調錄音機,隨時去調都可以││女(年輕聲音):妳要我轉告我會轉告,可是我沒有答應妳說要││回覆││男:阿【如果這間房子可以賣掉對大家都好對妳也好我們也好,││阿賣的過程中妳還是可以繼續租人】,這圖這麼清楚了,這││間房子我住的比妳還要久,當初這間房子和隔壁有糾紛都是││我去處理的,我去台中清隆總隊也是我去處理的,這間房子││有多少坪我也不清楚,但這塊土地有43坪啦!││女(瑞華):那些費用都是我們出的也││男:妳厝的部分是24坪啦!阿這間房子在這邊這麼清楚,阿妳沒││一半?阿一半以後,前面妳又分一半,阿妳佔這個走道,阿││大家是在商量要賣就來賣一賣,大家都清楚。││女(瑞華):不要像大哥以前在住院的時候,叫他凌晨三點冬天││的時候到南潭路叫他在外面站,站到五點開門的時││候發現到他,他進來說什麼事呢?他說妳呀!麗玉說││叫我來跟妳說這間房子是妳的阿店仔是...我就說││這房子都是爸爸媽媽的,因為當時還沒蓋起來,後││來我煮了一鍋稀飯和煎了一顆蛋,他把稀飯全吃光││光,不知道幾天沒吃飯,為什麼我會知道他三點來││我家,因為隔壁鄰居都會告訴我,大冬天凌晨三點││多,妳叫妳老公來跟我講這些東西││女:怎麼可能!││女(年輕聲音):妳們明明知道我爸不正常││女(瑞華):怎麼不可能,嬸嬸不會說謊啦!妳爸跟妳媽結婚的││時候,妳爸還在工廠上班ㄋㄟ,是因為妳媽一天到││晚在吵架罵他三個字,妳知道嗎?妳不知道,阿嬤││講的阿!每次妳媽都罵他神經病,他是憂鬱症的人││,妳們每次都罵他神經病,他怎麼不會變成今天這││個樣子呢?問妳們?││女:這種事情妳有看到嗎?││女(瑞華):媽跟我講的││女:媽跟妳講的?││女(瑞華):那一次妳們不是打的兵兵碰碰,不是叫媽過來,叫││ 中明 來,說他不是拿著榔頭追著妳跑,不是我叫中││明趕快過去免得出事,沒有嗎?我有哪一句講假話││。那時候他還很小也。││男:阿我現在的意思是大家處理清楚,阿為什麼媽說不要賣,阿││這間房子在那邊起爭執也不是辦法,阿賣一賣大家錢分一分││不是很清楚。││女(瑞華):媽哪裡有說不要賣?││男:沒有啦。││女(瑞華):那時候上台北的時候,明明就說要賣一賣要分,她││還說要弄一個專戶全部都要用大哥的名字,妳們小││孩通通都沒有名字的,還要看誰有意願要去管這││個專戶的,沒有人有意願要管這個專戶。││男:本來爸過世之後,是要分五分之一而已,妳只有五分之一而││已,那是因為我跟他爭取二分之一,不然他怎麼會過戶給我││們,我去跟他爭取回來的ㄋㄟ!那個新莊那個他有收租金,││不然他不蓋印章,不然是五個五分之一ㄋㄟ,都是我去台││北跟他協調的ㄋㄟ!││女(瑞華):我不是約大家去台北我家裡,就是要大家在面前講││妥來,大姊不敢講,沒有一個人敢講,是不是我來││講,妳都不懂我的立場和妳的立場是一樣的嗎?││女:妳是站在妳的立場講,根本就沒有站在我的立場講││女(瑞華):妳看妳還講這句話喔!跟妳算錢妳就是這樣,強勢!││女:妳們都說一些不實的事情││男:他蹲在那個走廊││女:他要出去不出去我沒有辦法限制││男:你沒有辦法限制沒有錯啦││女(瑞華):他跟我說妳叫他來,害我五點一開門,你那兩個小││朋友還很小,一開門害我嚇一跳,我說大哥你怎麼││在這邊,他進來講。││女:我也不知道妳們回來拿行李箱││女(瑞華):阿妳知道啦!妳搬來店面,妳本來住那邊的嘛!││女:他是跟我說你們要搬回來,要我搬出來││女(瑞華):才不是這個樣子啦!這不是個樣子,而且楊媽媽全部││都告訴我,而且她還跟我講一件事,她說家裡頭沒││有青菜,一把青菜六塊錢唷!媽媽告訴她說要託她們││買喔!她說家裡都沒有青菜,她說青菜請妳買,妳一││把青菜六塊錢都不願意出喔!││女:哪有可能!││女(瑞華):我還可以指名道姓跟妳說誰講的,不要說楊媽媽過││世了,我故意講她,不要再講這些從前的事情,以││前的事情我本來不想提,是妳自己誣賴中明把那南││壇路的房子搞掉了││女:哪有誣賴,那是媽講的,又不是我講的││女(瑞華):那妳是選擇性相信囉!那媽媽跟妳講妳相信囉!那媽││跟我講妳那車子的事情妳相不相信?││女:媽也有跟妳們這些女兒講呀!又不是只有跟我講││女:那妳問大姐問瑞月呀!是不是,妳看她敢不敢這樣講,我也││解釋給她們聽了,我東西也給她們看過了││男:她是被張秀琴老師倒││女:那個我知道,張秀琴那個我知道││男:那個收據都還在這裡││女(瑞華):妳知不知道台北「商工老師」││女:張秀琴的錢她都有拿來還││男:她哪有拿來還││女(瑞華):她哪有還,妳是在說謊話,東西都在我們這邊,要││錢的人是我們去要,妳還一直說謊話,她為什麼欠││這麼多錢,是因為她沒有付利息給大姐,所以她越││滾越大條,張秀琴越欠越多,妳不知道媽都不敢講││,說張秀琴老師都還不出錢,害媽就每個月一直墊││,滾來滾去就滾出來這麼多錢,還打電話叫我去要││債,張秀琴老師還是公務員這段時間ㄋㄟ!還有那個││商工學院 陳登科 他們的錢也是我去要的ㄋㄟ!上法院││也是我去ㄋㄟ,結果那條錢才要到錢ㄋㄟ!她有沒有││跟妳講阿!我都不想講這些事情ㄋㄟ,阿妳們為什麼││還要把這些事情拿出來講,而且是假的事。││女:沒證據要怎麼承認││女(瑞華):不是說不承認,那證明很簡單,她媽媽講的妳相信││嗎?││女:那是人家跟我說的。││女(瑞華):什麼人?││女:人家說的││女(瑞華):什麼人呀?不必拿什麼收據啦!大姐都看過了,當場││筆跡都對過了,不相信就打電話去問大姐啦!大姐那││個字又不是這個樣子,我們大家都在對呀!││男:我是說 阿海 我們是兄弟,他這個情形我也很清楚,所以我也││沒計較什麼,阿媽為了要對爸交代,所以都把責任堆來給我││,阿我也忍受下來,然後妳就把我當成這樣,計較成這樣││女(瑞華):他背黑鍋背這麼多年了,妳還要這樣子硬賴他,妳││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妳怎麼可以一直咬著,妳是說││我壞還是妳壞呀!妳厲害還是我厲害。││女:這是媽講的又不是我講的││女(瑞華):那妳為什麼選擇性聽,那媽講其他的那妳為什麼不││承認呢?││女:那媽講的難道不是真的嗎?││女(瑞華):那是呀!竟然妳說媽說的是真的,那車子的錢、三千││元和七千五百元還有妳零用的錢都是囉!││女:後來她要往生的前一年她還再跟我講││女(瑞華):我告訴妳不要說往生前一年,她住在安養院我去看││她的時候,她跟我講了多少事情妳知道嗎?││女:她說的兩次嘛!第一次是說我││女(瑞華):而且我跟妳講一件事情,這也是事實,當媽從樓上││跌倒時,是不是搭架上不來,是不是人家揹她去急││救的││男:阿妳樓上佔這樣,人家搭架上不來││女(瑞華):爸爸打電話來抱怨喔!叫中明下來喔!││男:人家那個機車店的老闆人不錯,把媽揹下來││女(瑞華):而且是揹下去喔!妳這樣子不要人家講,就像今天如││果情狀發生是在我身上,這樣情況發生,我絕對因││為上面有兩條人命在那邊,我一定把下面騰空,我││不騙妳。這個絕對是事實。││男:那個機車店老闆人不錯幫她揹下去。││女:那是我去叫的││男:阿對阿!││女(瑞華):阿問題是救護車擔架上不來││男:救護車擔架沒辦法出入││女:可以好不好,是他們救護人員懶惰不想拿起來,所以才用揹││的││女(瑞華):胡說!這種東西會挨告的,他怎麼敢這樣做,爸爸都││說妳那個車子都檔在那邊,他根本沒有辦法過,才││叫中明下去,請妳幫那些東西拆開,弄開來,結果││還是沒有後來是神明廳那個地板,妳以為我都不知││道這些事情嗎?妳以為媽都沒有跟我打電話嗎?││男:阿跟妳商量一些事情,妳一聲就回答不要││女(瑞華):人家探門跟我講妳怎麼樣,我都沒有去相信他,我││都從這邊聽這邊出去,我都沒有跟妳抱怨過半次,││我們妯里這麼多年在做││男:阿大家為了這間房子糾纏來糾纏去,也沒有意義啦!阿【乾││脆就大家賣一賣,看多少大家錢分一分】││女(瑞華):是看好價,又不是叫妳賤價賣││男:對阿!阿賣完,看妳們自己要怎麼樣,去買兩間也有嘛!阿也││比現在好,阿妳窩在這邊,一個月收租七千五百元有什麼意││義嘛!沒有意義嘛!││女(瑞華):我現在就是在解釋說, 彩霞 就是在員家那附近,買││的只是大樓公寓兩間,他一間都租人家一萬多,一││萬多在租喔...我就跟妳說妳把房子賣掉,可以買兩││間,一間自己住,一間租出去,也比妳現在租的還││要多││男:阿現在妳稅金又付得比較多││女(瑞華):妳那投資報酬率妳要算,我是不是跟妳分析這個,││又不是強迫妳說妳一定要賣或幹麻,只是解釋妳這││個投資報率。││男:嘿啦!││女:妳現在在講我就是在強迫阿││女(瑞華):那是妳認為這樣,那不是這樣做我也沒辦法,我現││在是在跟妳分析││女:妳現在這樣子就是強迫的││女(瑞華):人家沒有跪下來求妳不叫強迫啦!那天妳又不接電話││,妳這樣一直閃是什麼意思呢?││女:妳很奇怪ㄋㄟ?每次打電話都這麼早都在吵人家ㄋㄟ!││女(瑞華):那是有多早呀!就那次八點多││女:好像那個連環摳││女(瑞華):就那次八點多││女:什麼八點,明明就是七點多││女(瑞華):就只有那一次8點多之後都是晚上打的,哪有七點多││,妳的時鐘都比別人慢,現在問題也沒有所謂強不││強迫啦!妳們到底要不要賣我不知道,沒有辦法強迫││妳。妳決定要賣還是不賣,妳有妳的意見,那我們││這邊也會跟進妳們的意見也會有我們的意見。尊敬││妳,尊重妳是大嫂,那請妳表明妳的意思,【我們││的意思是希望能夠拿出去賣,賣個好價錢】││男:不是隨便賣!││女(瑞華):【如果沒有好價錢就繼續租人家!】││男:【阿租繼續租一樣,一邊租一邊賣】││女(瑞華):就繼續這樣子,【阿妳要拿一半我們也不會跟妳││care!】如果妳不願意賣我們也不能免強妳!││男:那合約要寫清楚││女(瑞華):我們有我們的權益阿!是不是!我那一次就跟妳講可││以考慮呀!我就說大家兄弟,不需要弄到大家撕破臉││!不需要這樣子,而且我那天口氣真的很好,而且是││在跟妳商量,然後妳完全都不再接電話,這樣閃是││什麼意思!││女:妳每次講話都是盛氣凌人!││女(瑞華):不是盛氣凌人!我們真是很倒楣││女:都是妳的權利比較重要││女(瑞華):不是,是妳的態度真的很傲慢,妳自己不知道,妳││教育孩子一樣,建平怎麼樣我不知道,但妹妹已經││兩次了喔...一次就是媽過世時拿東西要給大姐,我││也是好意跟她講喔!我說要拿給大姐就拿乾的會比較││好!她說不要不要,我媽怎麼說怎麼做,妳有沒有講││過這句話,伯母也沒吭聲,就說好,妳應該這樣回││答長輩嘛!不是說我今天要講這樣的話講妳。處理事││情不是這樣處理的方式,嬸嬸的意思是要跟妳媽媽││商量,我並沒有要強制她,我也是為大家共同的利││益阿...就算妳今天好價賣出去,妳自己買一間房子││,為妳兒子買一間房子,那也不為過呀!那還是妳們││家的東西呀!房子賣好價,對我們雙方都不好嗎?當││初我們這間人家要出四千五百萬要買,媽媽就不願││意要賣,所以就拖到今天,人家要賣兩千多萬的機││會來了,妳又不捨得賣...妳說這個房子是漲價還是││跌價!現在是高價,正好是推出房子去賣的時候,我││是在算投報率,並不是說今天說要賣,明天就賣掉││了,不是這樣子阿!我有跟妳講很清楚了,賣好價我││們再來賣,不好價我們就不要賣,租還是繼續租人││家,妳租金要怎麼跟人家收,還是佔一半我也不會││計較,我跟妳講的很清楚呀!妳竟然我跟說妳要買,││妳過幾年要買,妳如果真心想要買這間房子,妳不││用等過幾年,現在就來跟我買,看多少錢妳來跟我││買阿,看看我合不合阿!按照現在的市價阿!││男:租沒有好價錢,主要也是那個樓下沒幾坪,因為那個騎樓11││坪,阿裡面那個我看差不多8坪啦...所以說妳當然租人家││不會有好價呀!如果說妳是整個樓下43坪都租人家,當然價││碼就會不一樣了,對不對!不過現在這沒關係,如果有好價││錢,我們把它賣掉,大家都好,沒必要大家這樣卡住,這沒││意思嘛!││女(瑞華):我的意思就是說,沒有人可以勉強妳啦!也沒有人可││以勉強我們啦!如果妳需要可以留到建平或妹妹那個││時候在解決,都可以我都ok!但是我絕對不同意妳樓││下一樓要租人家,因為那是公有的地方,那妳說你││在左邊嗎?也不對嘛!任何角落也有我的阿!那妳說妳││在右邊嗎?也不對呀!任何角落也有妳的呀!就是共有││的麻煩就是在這裡呀!是不是,妳不相信上法院也是││這樣走的,我不是沒有請教過專人來跟妳談這些事││情的。我希望大家不要鬧到這個樣子。││男:有好價賣一賣,對大家都好啦!阿也清楚啦!阿也不會說一間││房子這麼多錢的東西阿收那一點點。││女(瑞華):妳投報率根本不夠嗎!││男:妳隨便去買兩間房子去租人也不只三萬元,對不對,何必要││窩在這裡有什麼意思?而且又吵的要命││女(瑞華):而且我也跟妳講妳住在哪裡巷道這麼小,空氣也不││好,妳自己也可以去看呀!我們年歲也不小了,我們││大家都知道,那裡空氣也不是很好,妳就是要守在││哪裡這樣有比較好嗎?我說賣是我們大家共同的福利││!││男:賣好價對大家都好││女(瑞華):我們沒有強制妳的意思,那是妳自己的選擇,但是││妳有妳的意見,我們有我們的意見。希望是說大家││是兄弟,不要弄到這樣子翻臉,本來那天我的意思││就是這樣。妳一開始就說因為我住在這邊,所以妳││就不高興。如果我是這樣,我們這邊是這樣子的想││法的話,我跟妳講下面那一半的房租我不會甘願給││妳啦!我絕對不騙妳。││男:阿妳住三四十年,我們有說過什麼話嗎?都一句話也沒講││(光碟時間:25:35-27:12)││女(瑞華):不要一直提媽怎樣媽怎樣,媽已經那個不在了,妳││說的話已經沒有辦法驗證了,法官他也搞不清楚,││是不是...是現在嗎!我們沒有怎麼樣呀!【又不是說││房子要拿出去賤賣,然後租人家就不給妳一半,不││是這樣,還是保持原狀阿!只是請妳答應說我們共同││拿出去賣,若有好價錢就拿出去賣】。是不是這樣││子,大嫂這樣對妳有什麼損害嗎?沒有吧!阿妳說妳││要買,可以呀!妳是多少錢,要我們等幾年,這種東││西就不合理了喔!是不是,幾年後的價錢倒底是多少││妳怎麼知道ㄋㄟ?也許是漲,也許是跌,那如果說妳││有心要買,妳覺得這房子很好,妳留念這個房子,││妳要保有它,妳多少錢要跟我買,按照現在市價呀││,那妳錢不夠,妳自己要想辦法,拿這間房子跟銀││行去抵押,反正妳生意很好呀!這個就是很簡單的事││情阿!為什麼我請建平回來,因為你是你們家唯一的││男生,將來這件事情處理不好,你也是要與叔叔處││理這件事情,今天你要了解,嬸嬸跟你媽媽講這些││沒有半點惡意,是完全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這是││投報率,妳是做生意的人,妳不是上班在坐辦公桌││的阿,對不對,妳總要算投報率的問題嘛!像臺中妳││用這種方式去投資的話,妳的報酬會比現在七千五││百元多嗎?絕對多的嘛!是不是,這個是事實,對不││對!男(建平):是沒有錯啦!那個氣氛是可以緩和一││點啦!││女(瑞華):對啦!所以我跟你說請你跟妹妹一起回來,因為你也││是家裡頭的一份子,我們大家都是,你也必須要了││解情況,今天哥哥原本也要回來,但他今天幫別人││當班,希望我們兩家可以這樣和樂融融這樣,但是││我們要分清楚也。對晚輩才不會有複雜。││男:尋求一個最好的方式,最有利的方式...如果這一代還不解││決,那下一代更多人││女(瑞華):大嫂,我真的衷心跟妳講,不要因為我們提出一個││方案或講一句話,妳就一定要往壞的地方想,如果││我們是這樣的人,為什麼妳住三四十年就不會這樣││,小時候妳建平妳心情不好一個不小心把他打受傷││,媽媽趕快帶去我那邊,為什麼我還是那麼疼建平││,他那時候不叫建平,你換了好幾個名字。││女:妳很奇怪ㄋㄟ!││女(瑞華):妳那時候差點削到他眼睛││女:我怎麼可能打他││男:阿不要講那些了││女(瑞華):不是,我的意思是說妳的孩子我也是當作我的手心││肉這樣子,但是妳不要講出的話都這樣子,以前妳││跟我講,我相信呀!但是不要我們每次提議,妳都把││他往壞處想。││女:妳很厲害!我們的家裡,我的孩子我怎麼不知道怎樣教,聽││妳在亂講││女(瑞華):媽跟我講的││女:媽怎麼可能會這樣講││女(瑞華):這是真的,絕對是真的,現在不要談那個東西啦!││把這個主題歸到這個地方啦!那我們尊重妳是大嫂,││阿妳的意思是要怎樣!││(光碟時間:29:19-23)││女:【我還沒要賣啦...】││男:他不想賣就對了││(光碟時間:29:26-30)││女(瑞華):【妳不賣喔...那就請妳下面要騰空...我們也是不││想要租】││女:為什麼?││女(瑞華):因為我們有二分之一的權利呀!因為那是共有地呀!││妳可以選擇二樓三樓││男:那妳要選擇裡面,那外面就我們選擇,這樣可以吧!││女:什麼意思││男:阿妳裡面佔一半,阿妳外面又要分││(光碟時間:29:45-30:26)││女:那妳的意思租的你們都要拿走喔!││男:不是租的,租的我們也不要拿,【我們也不要租人阿...我││們也不租人!】││女:為什麼你們不租?││男:我們為什麼要租人?││女(瑞華):我們有二分之一的權利阿...那請問一下妳們從這邊││租到那邊租了多少年去了。││女:走廊地...哪有什麼...││女(瑞華):不管呀!坪數佔多少去了,妳去量...妳用皮尺去量││女:那又不是我用的,從媽那時候就這樣了││女(瑞華):不管嘛!現在是誰在使用嘛!誰把誰的東西放在那邊││使用嘛!是不是!││女:這叫做沒在計較!││男:【阿妳就不要賣,當然要計較囉!】││(光碟時間:30:26-31:24)││男:阿妳若不賣就要計較了,那如果你賣就不計較囉!不然要怎││麼辦?││女(瑞華):而且我告訴妳,二樓三樓隨便妳選一個,隨便妳選││我尊重妳,四樓和一樓是公家的,那麼妳說哪一邊││是誰的都不合理!妳說左邊是我的,也不對,說右邊││是我的,也不對,所以相對的一樣,二分之一持有││的情況就有共同的部分,妳佔那個角落,那個不能││使用妳知道意思嘛!沒有另外二分之一的人同意的話││,妳算是不法佔有ㄋㄟ,妳懂不懂!妳不相信妳去請││教律師!││女(年輕聲音):那反過來說,我們有合法使用權!││女(瑞華):當然是合法呀,一定要達到對方的同意阿!││女(年輕聲音):不一定吧!││女(瑞華):怎麼會不一定,那什麼叫做權利?││女(年輕聲音):這種東西是協商的阿!││(光碟時間:31:35-33:39)││女(瑞華):那就協商不成了阿!那協商不成怎麼辦呢?││女(年輕聲音):協商不成就像現在這樣阿!││女(瑞華):哇哈哈哈...那妳是強盜還是土匪阿!││男:她現在的意思,她裡面佔一半,外面又要跟妳分一半啦!││女(瑞華):她女兒就是說她們這下面硬要,這邊也分一些啦!││男:嘿啦!││女(年輕聲音):妳們現在說的都是...││女(瑞華):那最好的情況就是二三樓都是妳們的最好四樓也是││...什麼叫做協商...大學生...││女(年輕聲音):我現在是說妳們說的一半是一樓的地面層,二三││四樓沒有加進去吧!││男:沒有!││女(瑞華):沒有阿!││男:現在一樓...││女(瑞華):現在四樓也是公廳呀!也是共有呀!也是共有阿!││女(年輕聲音):妳所謂的二分之一應該是整棟房子的二分之一吧││!││女(瑞華):對阿!所以我說妳們要選二樓三樓妳們要選哪裡,妳││們先選阿?而且現在妳們佔了哪邊,而且佔了多少坪││數呢?││女(年輕聲音):阿你們現在就是著眼在一樓阿,那請你們算,我││們整個佔的面積有超過二分之一嗎?││女(瑞華):所謂的面積是什麼妳知道嗎?有地坪面積和建物面積││,妳懂嗎?不是叫做總面積?搞不清楚妳還跟我談面││積!是有分土地面積跟建物面積,妳懂意思嗎?如果││妳真的要分清楚,我們現在談的是地上權的問題,││對不對,還有一個土地權的問題!兩種妳懂嗎?││女(年輕聲音):然後ㄋㄟ?││女(瑞華):妳不懂還問我協商?什麼叫協商?現在我們的目的就││是叫協商怎麼要叫合理嘛!妳地有二分之一,妳房子││建物的部分也是二分之一嘛!是不是,那誰是左邊誰││是右邊誰是哪一個角,是隨著哪一個二分之一該得││到。那要怎麼樣去弄,請問?那妳說協商是什麼意思││阿!協商的意思就是談嘛!││(光碟時間:33:40-34:01)││男:把這間房子賣一賣啦!當然價錢不是在那邊隨便亂用,阿賣││好價大家分一分不就好了!真的有需要這樣大家一直「勾勾││纏」,佔在這兒有意思嘛!沒意思嘛!佔在這兒也沒收入嘛!││有用嗎?││(光碟時間:34:02-35:13)││女(瑞華):我跟你講不用講這麼多啦!大嫂的意思我很清楚,││她不賣!她現在有沒有要跟我們買我不知道,要買就││是現在,不要買的話,以後也不要談!那麼以後我們││這個房子,【妳既然不肯賣,那就不要賣!但是一樓││給我騰空】,我們這邊不是租到還有二個月的押金││是爸爸收去,一個人要付一半!││男:三萬元啦!││女(瑞華):【等下我們就打電話給那個張先生,如果他現在就││不要,那從下個月開始,就不要租,大家歸還那個││錢,大家一人一半,如果他還願意想要再租,我們││願意給他時間,我們願意把這個租金給他抵,等於││說他有2個多月的時間可以做,做到5月14日,我們││就合約終止】,大家白紙黑字寫清楚,從此之後,││樓下一樓誰都不要用,二、三樓隨便妳們去選,四││樓那就是公廳,不准誰的東西擺在那邊去就對了,││如果不要,如果到時候妳們不願意這樣子,那等於││就是說協商不成,那大家就只好走法院,就是這樣!││很簡單,如果誰在給我霸佔這個一樓,我絕對一定││跟他搞到底,我竟然這麼好心,是為了大家的事情││,妳們爭執的立場,一點都沒有道理,││(光碟時間:35:15-36:33)││女:話講這樣子,我們一點都沒有權利!││女(瑞華):妳的權利已經講出來了阿!而且妳就是佔大家太多權││利,我今天就是為了大家的權益,阿妳不願意阿!妳││是刁難我阿,妳是認為我說妳現在住在這邊,根本││就不是事實阿!如果是的話,為什麼會允許妳前面這││樣子分,妳把我當傻子阿!我是待念大家都是親戚也││,我才沒有去計較這一點點錢,我今天是為了大家││雙方最大的利益,我說實在,妳現在這樣給我們卡││著,妳也不見得有好處啦!妳們這樣住在小巷空氣不││好啦!是不是!││女:這個不甘妳們的事!││男:她喜歡就好,喜歡就好!││女(瑞華):好呀!那這件事情就延到下一代,建平跟那個,大家││都不要去動這個,誰要賣大家都不要去想了,但是││公用的地方誰都不准用,一樓給妳2個月的時間,給││妳去騰空,二、三樓隨便妳挑,這樣子夠優惠了啦!││我不會去挑,看妳,妳是大嫂讓妳優惠,妳挑,妳││要住二樓或是三樓隨便妳!││女:那我是挑二樓嘛!││女(瑞華):那妳是要挑二樓,好呀!││男:沒有啦!她的意思是說不是妳挑...││女(瑞華):不是我挑媽要這樣講,但是我們還是尊重大嫂呀!如││果大嫂想要二樓,好呀!那三樓我來,四樓也公,一││樓也公,公的地方都不要用,就這樣簡單!││(光碟時間:36:34-37:38)││男:這個這麼簡單的東西,大家賣一賣,大家清清楚楚,何必要││大家卡在這兒!││女(瑞華):張先生的電話來啦!建平知道嬸嬸今天的意思是怎樣││啦!沒有半點惡意喔!完全是為了大家的利益喔!你妹││妹認為我惡意,你媽媽認為我惡意,都沒有關係!建││平你自己是做子女的你自己好好想一下,看嬸嬸講││的話有沒有道理!是為了我自己不好還是什麼!││女(年輕聲音):妳不要隨便就說我是惡意!││女(瑞華):妳很惡意,我不騙妳!││女(年輕聲音):這是妳自己要說的!││女(瑞華):妳如果要簽就自己簽!││女(年輕聲音):你們都是在陳述自己的意見阿!││女(瑞華):妳們已經表示意見了嘛!】妳不賣嘛!妳們不願意賣嘛││!不願意賣,我們有我們的立場,我們就跟張先生說││我們不租了】。││女(年輕聲音):我們也有我們的立場││女(瑞華):那我們不要租嘛!妳們想辦法租吧!妳敢租看看!請那││個張先生來,跟他講一下!我們那天已經跟他通過電││話了!他也能夠諒解這件事情。││(光碟時間:37:38-40:12)││男:大家有利益的東西,為什麼要搞到這樣這樣這樣...││女(年輕聲音):沒有要租阿...談不攏沒有要租了!至於妳嬸嬸剛││剛所說的分配我們要再研究!││女(瑞華):沒有什麼好研究的啦!││女(年輕聲音):從剛剛到現在,都是妳單方的說法!││女(瑞華):我上次已經很多時間跟妳們講,反正我們等妳到5月││,反正現在也沒有房租收,這個給他用抵的,妳如果││說不願意租他喔...從今天開始喔3月14日-2月14日他││要繳房租,妳如果不願意租他的話,妳就要把錢還給││人家!││女(年輕聲音):今天的事情,就是兩個人協商...││女(瑞華):我告訴妳,已經協商過了,已經跟妳媽協商過了,【││妳媽已經講過她不賣了!不賣的話就是這樣子!】妳們││要不要寫隨便妳,我們這邊要寫,寫好我們就走了,││然後5月份的時候,我們就會來解決這件事情!建平就││是5月14日那天阿公對年的時候,我希望你能夠回來!││雖然我跟你媽媽有爭執,但我們還是親戚,懂嗎?那││個 彥志 ,那個哥哥他也會回來,反正那個以後你們要││去處理啦!等到小舅舅、三叔公的那邊也處理,妳媽││媽不願意嘛!││男(建平):我講一句話就好啦!你們這一代你們就喬好││女(瑞華):喬不好就是等你們那一代要喬,才會喬好了!││男(建平):阿盡量讓我們不要難做!││女(瑞華):我跟你媽媽講說我們喬好是不是好到你們晚輩,她不││願意阿!妳妹妹的態度更強硬!││男(建平):我身為一個晚輩,你們剛剛說的那些事情,除了你們││在講的這些重點之外,你們的那些故事我完全不感興││趣,那個什麼拿榔頭,那個對我來講一點都沒有意義││!││女(瑞華):那個是妳媽媽跟我講的!對我來講實在也沒有意義啦!││男(建平):現在說這些都沒用啦!你們自己喬好就好││女(瑞華):你看過世面就比較會講話,不像妳妹妹一樣,講什││麼協商喔!我跟妳講現在大學生滿街都是啦!現在是在││教我怎樣,什麼叫做協商怎樣!││女(年輕聲音):我哪有教妳!我沒有教妳!││女(瑞華):【給他租到5月份,如過現在不要的話,現在就叫他││搬】,妳就準備15000元給他!不要的話人家也會告妳││一樣!【我們不租,然後也不賣了!】││(光碟時間:40:13-44:13)││女(瑞華):而且【到時候一樓要給我騰空喔!妳不相信妳等著瞧││就對了!妳等著收傳票就對了!】妳不要管會這麼嘛!││竟然妳的意思是不賣嘛!我就跟妳講好的價錢再賣!妳││都不肯!││男:對呀!││女(瑞華):妳就是這麼堅持嘛!││男:待在這裡有什麼意思!││女(瑞華):妳兒子在臺中租房子,他在辛苦!││男:阿妳一個人佔在這兒,那是什麼意思!我就真的想不懂,搞││不清楚了!││女(瑞華):我就跟妳講投報率投報率,不是因為妳住在這裡!要││跟妳計較,不會去跟妳計較這個東西。││男:阿2個月租15000元,然後還要付房屋稅、土地稅,那一個月││剩多少能用!││女(瑞華):建平妳算給妳媽聽啦!我跟妳講,我本身是學商的,││我跟人家作帳也做很久了,對不對!我只是知道投報││率的問題,妳把這些金額放在這裡能夠賺一千萬,投││資那邊只賺兩百萬,妳要去投資哪一個?問妳!妳不要││笑啦!妳當然知道是什麼答案阿!對不對!││男(建平):妳們喬好就好了!││女(瑞華):阿就喬不好,以後就是妳和哥哥喬了啦!本來我就是││想說我們這一輩喬好就好,妳們晚輩以後就不會打壞││感情!妳媽不要!妳說妳要跟我買,我也答應阿!按照││市價妳來跟我買阿!對不對!現在變的不是了阿!請妳││協商好價錢賣出去,繼續租人家,妳又不要了阿!││男:阿現在就是說不要賣意思是說我就是要佔在這兒,阿不然你││想怎樣!這樣就沒意思嘛!這種心態就沒意思嘛!一間這麼大││間,妳一個人住在這兒,阿10個月都沒有收入,阿妳為什麼││不要賣,不然妳什麼意思,我想不懂阿!阿不然就是妳那生││意很好,一個月賺幾十萬,捨不得搬,有就是這樣了嘛!不││然對妳有什麼好處,對妳也沒有好處阿!何不讓我們來協商││一下,看要怎樣比較好,對不對!││女(瑞華):從上次講到現在,講一個禮拜了,我不得不找 彥勝 打││電話叫哥哥回來,以後處理勢必是他們兩個人要處理││的!││男:他們兩個人要處理還不止ㄋㄟ!││女(瑞華):叔公那邊的事情更多!││男:不止他們二個而已喔! 怡慈 不是嗎?我們那邊還2個不是嗎?││女(瑞華):ㄟ...對對對!││男:到時候越搞越大團!││女(瑞華):還有三叔公那邊更大條!││男:那邊六分之一還有得搞ㄋㄟ!││女(瑞華):那個六分之一,以後會變成十二分之一,到時候你頭││會痛。因為妳妹妹若沒有拋棄的話,你是不是一概要││給她錢,我已經為大家最好的利益在商量,妳只要OK││!我們好價再賣!不好價我們就不要賣!繼續妳租,繼││續妳拿一半,繼續做生意,這樣還不夠誠意!││男:不是隨便賣!││女(瑞華):妳竟然還要刁我!那我也是一樣,他這個可以租到5月││,我願意給他到5月14日,讓人家可以去找地點做生││意!我已經跟張先生講過了!2個月時間給他去找,2個││月時間到,他搬走,妳一樓也要給我清空!妳不清空││,我們再來走法院!我已經是千分之千的誠意再跟妳││講,我不相信妳聽不懂,我也不相信妳怡慈也聽不懂││!妳下次如果再不禮貌,我當場就罵妳!││女(年輕聲音):妳高興就好!││(光碟時間:44:26-47:02)││女(瑞華):我們為什麼不講妳哥哥!我沒有看個這麼奇怪的小孩││子。││男:不要再講了!不要再講了!││女(瑞華):妳哥哥最起碼還有笑臉也,妳有嗎?││男:阿我就想不通,【有好價把它賣掉,對妳是有什麼壞處?我││就想不懂!阿賣多少妳也是拿一半!】││女(瑞華):有沒有叫張先生來!││男:要不要簽隨便妳!要簽就簽,不要簽就不要簽!阿妳商量都是││好的事情,為什麼妳不接受,我實在想不懂!妳有什麼用意││,我想不懂!阿妳佔在這裡是有什麼意思!佔在這裡1個月都││沒收入,阿是有什麼意思!││女(瑞華):她說要買啦!││男:要買沒關係阿!但是妳要說一個,我們也是可以講的!││女(瑞華):就是行情嘛!妳不夠錢,妳想辦法拿這個房子去貸嘛!││對不對!││男:也可以去貸款嘛!││女(瑞華):這個市調可以的東西!││男:阿妳一半,一半拿去貸款,那就全部就過給妳嘛!││女(瑞華):阿妳是要我等幾年,那時候的行情,又不一樣了,等││幾年?││男:遙遙無期啦!││女(瑞華):這個不是妳真的要買的誠意啦!不是這個樣子啦!總而││言之,這東西妳拿出去,賣二千五百萬!││男:阿妳賣一賣,分一分,對大家都好嘛!││女(瑞華):一千兩百五十萬我們扣掉稅金之後,我們兩個人分一││分,建平買一間房子,不用買太大間,留多一錢給媽││媽,是不是,她有房子妳有房子有個地方可以做生意││,這有什麼不好,手上又有些存款!這種東西妳不做││,妳就偏偏要為妳一個人的意見,妳就卡在那邊,妹││妹也不知道人家講話事情的真諦,也是一樣跟著妳媽││這樣卡,然後也是一樣不接電話!妳們在台北上班,││老闆都教妳們這樣喔!妳自己也可以想想看,嬸嬸跟││妳講話的口氣有哪一點不好,左一聲謝謝,右一聲拜││託!而且請妳跟我回答!妳還說OKㄟ!結果就關機,不││是關機就留言!打好幾通都不接電話!││(光碟時間:47:02-50:00)││男:我想不通倒底這間房子賣掉,對妳有什麼壞處,我就想不懂││!那妳一定要佔在這兒,我也想不懂!││女(瑞華):現在是一個機會,我們已經跟她講過了,【這樣如果││OK的話,我們就去寫字寫一寫繼續租給這個先生!妳││也繼續分一半,我也不在意,但是妳現在不要,那沒││關係,我們就給這個先生到5月多,租到5月14日,那││他2個月時間去找地方!再來就是一樓全部要給我騰空││!】我也不能亂用,妳也不能亂用!這樣最公平!如果││堅持有人來亂用的話,就是由法院來裁決!沒有這麼││多時間來跟妳講,已經浪費很多時間再跟妳講了!││男:是為什麼要賣掉,也不是說要賣房子一年就賣掉!二個月就││賣掉!也有可能賣二、三年也賣不出去!││女(瑞華):這個我已經跟她講過了阿!賣房子是隨緣的東西!││男:機會機會!如果有好價我們就賣!若賣好價,妳也分一半,大││家都清清楚楚的東西,為什麼妳不要!我就想不懂,妳到底││有什麼想法,我就想沒懂!阿妳窩在這邊是有什麼意義,阿││沒有收入就是要窩在這兒!然後整間房子給人家佔著!││女(瑞華):而且我跟妳講一件事喔!怡慈妳太聰明了!請妳回去想││想看,妳媽在這邊做生意,還會有什麼利害關係嗎?││妳自己去用妳的頭腦去想,如果用到我卯起來的時候││,大家就兜不完吃著走,妳比我還聰明,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女生都聰明!妳不是做過會計嗎?妳自己去想想││看稅務的問題喔!不要說我沒有告訴妳,妳看妳媽媽││閃我們電話真的是太過分了!今天我們有不是強盜又││不是做小偷!我本來是想說有什麼事情我跟你聯絡比││較能夠溝通!你認為這樣沒必要,那就不用了!││男(建平):這個不必要,有事我一定回來!││男:考慮看看啦!││女(瑞華):這個不要租人家了啦!常常要回來打理也麻煩!張先生││有沒有要過來,什麼時候要過來,做的人是誰?││男:乙○○阿...他爸爸!旁邊那個是他兒子啦!││(光碟時間:50:01扣扣扣...敲門聲)││女(瑞華):來了...││男:來來來...請進請進...不好意思...││(光碟時間:50:07-56:33)││女(瑞華):張先生不好意思,那天電話有跟你說過了││張:嘿嘿!││女(瑞華):因為喔!家裡頭有一些事情,那一天我在電話裡有跟││你說過,阿因為我們租你這個,你也是很好的房客啦││!那時候打電話給你的時候,我真的不知道你要續約││,但是【因為我們這中間有一些問題都沒辦法解決,││但是我不能叫你立即搬阿!對你是不公平的,所以我││希望說你還有那個保證金3萬元是我爸爸收去的嘛!那││既然這樣我們已經接收了他的遺產,那我們就各有15││000元,那我們現在是尊重你的意思,如果你現在到││這個月底,我們這麼囉唆你不租,那我們就還你現金││!那如果說你想要多一點時間找點的話,我們也願意││再多給你2個月,就等於說再給你這2個月讓你用押金││去抵啦!】你懂我意思嗎?那是因為我們家裡頭事情沒││有辦法解決喔!所以才不得做這樣的決定,要不然你││真的是一個好房客啦!我們剛剛溝通很久了啦!││張:喔!沒關係啦!如果你們不想租我們也是要搬阿!││女(瑞華):阿,不好意思啦!那天我打給你的時候,我才打電話││給我大嫂時,他才跟我說你要續租啦!因為我以為你││不要租了啦!││張:喔!││女(瑞華):所以才沒有事先告訴你,這樣子!││張:好好...││女(瑞華):我完全是不知道啦...所以在電話我就有跟你講過這││個!││張:好好...││女(瑞華):那這樣子這個地方,【我希望你在備註裡簽,至於我││大嫂她簽不簽喔!那我沒辦法控制她!我這二分之一給││你做到5月14日,等於再2個月你不用再匯租金給我們││】。││張:好好,那我知道,你們算是那2個月讓我準備就對了!││女(瑞華):嘿啦!我的意思是這樣啦!但是我大嫂的意思你們要自││己談,因為我跟她談談不通!││張:喔!好啦!││女(瑞華):真的,不好意思啦!我那時候去到中壢的時候也是跟││人家租房子,所以我也知道租房子人的辛苦啦!不好││意思啦...不然你備註欄寫一下拉!就寫說租金延後到││5月14日用押金抵扣!不能讓你們說搬就搬,我們上了││中壢去差不多二三十年,我們那邊租金有多貴喔!一││個月的租金十二萬!││張:它那邊房價也貴呀!││女(瑞華):這是好到房東啦!那我們賣衣服又不能不再鬧區呀!就││一定要租那個地方阿!阿你跟人家租房子住也是一樣││要租金都很貴阿!不好意思啦!我們真的不知道啦,家││裡的事情實在是喔...【原租期延到5月14日用押金抵││扣租金2個月這樣子啦!】││張:好好...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女(瑞華):本來我們是打算說這個房子喔...想說大家各二分之││一,一起拿出去賣啦!賣要好價我們才要賣沒有好價││我們就不賣啦,還是繼續租你這樣啦!但是我們打的││約要寫清楚讓你知道啦!就是表示說萬一我有賣掉的││話喔!請你再一個月或是兩個月內要搬遷這樣子啦!本││來就是應該要告知你啦!原先是要打算這樣,並不是││賤價我們就要賣出去啦!對不對!意思是說有好價我們││就想要賣啦!這樣大家比較清楚啦!她沒辦法談啦,我││沒辦法啦!││張:共同的財產,長遠的目標還是要清楚啦!你這一代沒有清楚││喔...下一代會更麻煩...││女(瑞華):對對對...我也是這樣跟她解釋啦!她就聽不下去沒辦││法!她一直認為說她住在這裡,所以我怎樣...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為什麼妳在這裡住好幾十年,我都沒有││跟妳計較妳沒付過半點租金阿!我在外面這邊也要租││金,那邊也要租金!我們都沒有吭聲...自己兄弟嘛!││有什麼好計較!是不是這樣,那現在就是說從老人家││手上到我們這邊來,阿我是希望清楚啦。││男:阿你就這租金這兩個月都不用付就對了,阿這2個月我會再││跟她溝通看她有沒有意思要賣,因為賣房子不是一年二年啦││!也是要二、三年啦。││女(瑞華):嘿嘿...不好意思啦...人家當然希望租的地方房東沒││有問題嘛!張先生...不好意思啦...。││張:好好好...沒關係...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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