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壢交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壢交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壢交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萬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即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971號),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案號所載之「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號」,應更正為「102年度壢交簡字第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案號應為102年度壢交簡字第3號,而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誤植為「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號」,從而,縱本院於本件簡易判決書上記載案號係有上述錯誤,其錯誤亦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原判決
主文及其正本暨所引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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