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拾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黃月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
嚴天琮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林君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8日下午03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下午05時宣判之期日取消。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