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37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 鄭志強 即益陞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張瑞琿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段鑫槑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所示「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理由所示:「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應更正為「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鳥松區,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主文及理由欄誤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美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