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謝佑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義 、 楊景安 、 溫建忠 、 吳志偉 、 林信任 、蔡志成、 曾仁德 、 艾宗達 、 賴德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