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10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3月16日裁定請其於7日內補繳,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裁定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