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5.276%│││216722│美妙│月29日起│││││元│││││├──┼───┼─────┼──────┼──────┼───────┤│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6年9│至民國98年3│年息3.45%│││160098│美妙│月29日起│月18日止││││元│├──────┼──────┼───────┤││││自民國98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5.276%│││││月19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16722│美妙│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60098│美妙│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就讀中原大學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7筆,共計新臺幣37萬6,8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修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序號003~005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及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攤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尚不依期還本,付息或攤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6年10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7萬6,82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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