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躍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孝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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