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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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7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TRANVANNAM(越南籍,中文譯名: 陳文男 )具保人HOANGTHITHOA(越南籍,中文譯名:黃氏釵)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OANGTHITHOA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TRANVANNAM(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新北、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查。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參。從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