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 王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淳雄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林淳雄、 林木清 為受監護宣告人,請提出被告林淳雄之監護人 林莉羚 、被告林木清之監護人 林詳叡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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