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陽夢瑤
訴訟代理人 董孟達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漢陞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
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
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惟上訴人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委任董孟達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