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麗坡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麗坡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更正為「基於幫助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均不詳、綽號「 小芬 」之人後,該人即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供作賭客匯入簽注金及匯款予賭客之帳戶使用,而遂行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等犯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之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上開說明,自屬幫助犯無訛。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幫助賭博、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前段,從情節較重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未實際參與圖利聚眾賭博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應知悉國內
現今財產犯罪盛行之情形下,竟仍率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予他人,使網路賭博業者作為賭客簽賭匯入簽注金之帳戶之用,無異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並增加國家追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其前無刑事科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暨其動機、手段、品行、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蘇千雅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04號被告翁麗坡女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麗坡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犯罪之工具,竟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將其於同日才申辦之兆豐國際商業銀楠梓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芬」之成年女子,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將上開帳戶作為不特定賭客匯入賭資之用。該賭博網站經營之方式係由賭客先上網登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ht
tp://ts777.net),申請加入會員即可取得帳號及密碼,再匯款至網站所指定之前開帳戶後,即可以1比1之比例儲值下注點數;其賭博方式係賭客持帳號及密碼前往該公開之賭博網站下注,凡押中者,即可得依網站預設賠率計算之點數,若未押中,則扣除押注之點數,前開賭博集團即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予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並聚眾賭博而牟利。嗣經警查獲賭客 劉亮廷 (所涉賭博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90號判決有罪),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麗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賭客劉亮廷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劉亮廷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九州娛樂城蒐證照片、被告前開帳戶交易紀錄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翁麗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本文之幫助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第268條前、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本文規定,以情節較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檢察官高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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