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亮樺(原名陳夢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亮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亮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5罪)、2月、1月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基簡字第5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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