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七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茹宜芬│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貳萬元│FE0八0一0四│││││社興隆分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