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教師升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3號原告 林柏村 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吳清基 (部長)訴訟代理人 王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教師升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0年10月5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玫君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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