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彥銘黃品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黃品賜請求之依據為何?(蓋依貴院所附之切結書,立切結書之人為 黃品錫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確認債務人黃彥銘是否成年?如係未成年,請具狀補列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黃彥銘、黃品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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