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尤淑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3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利率以14%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3年12月24日起至97年12月24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詎料借款人僅繳付本息至95年8月23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29,137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年12月24日),借款人尤淑晴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