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94號

原告 陳冠銘

被告 謝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4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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