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81號聲請人 黃大剛 相對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4年10月1日至105年1月26日(回役日)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整,給付方式:資方分6期給付,自105年3月至105年8月止,於每月15日各給付31,500元。資方應給付之金額由資方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1月1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給付方式為分6期給付,自105年3月起至同年8月止,每月15日各給付31,500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等情,此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自105年7月15日即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為履行,有聲請人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附卷可參,是相對人就剩餘應付之63,000元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