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2號債權人 邱揚勝 債務人 顏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以在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前,受讓人對債務人而言,並不具有債權人之地位而得主張債權人之權利,如其竟以債權人之地位,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為支付命令之裁定,請求債務人清償債權,即屬欠缺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而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惟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債權人一方提出之書面而為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煩雜遲緩。而查本件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元,其中新臺幣參拾參萬元係因受讓配偶 陳靜香 對債務人之借款債權而聲請債務人給付,然其並未提出業已對債務人為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揆諸上開說明,其對債務人此部分之請求,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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