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蓓芳謝蓓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高蓓芳即謝蓓芳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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