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4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 蕭志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7,21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27,211元,係內含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有債權人之聲請狀
貳、之記載可稽,惟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性質應為違約金,而違約金原則即為損害賠償性質之總和,應不得再就違約金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10號判決參照),是本院於108年4月18日函請債權人限期陳報電信費、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各係若干元,暨說明就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請求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是否有據等節?惟債權人於108年4月23日收受函文後,逾期猶迄未陳報,據此,債權人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即以27,211元為本金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因該本金27,211元究內含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若干元,乃有未明,致無從准許以此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