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99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裕翔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嘉宏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 律師
洪濬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
117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6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翁裕翔、張嘉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所持有「 敦都多傑 普巴金剛杵法器」(下稱系爭法器)並非中國西康噶陀寺 莫札 法王交付託售之物品,竟於民國98年11月間某日,二人相偕至 陳德輝 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向陳德輝佯稱:系爭法器是由敦都多傑仁波切之大小腿骨所製成,因莫札法王為籌措資金興建醫院及老人院而交付託售云云,致陳德輝陷於錯誤,有意購買,惟因張嘉宏出價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陳德輝認為價格過高而未成交。翁裕翔再於99年11月18日,攜帶系爭法器至陳德輝上開住處,再度以前揭情詞遊說陳德輝購買,並由張嘉宏在電話中與陳德輝議價,陳德輝同意以155萬元購買,並當場給付現金100萬元及開立發票日為99年8月25日票據號碼CIA0000000號面額55萬元之支票予翁裕翔,翁裕翔則將上開支票轉交張嘉宏。嗣因翁裕翔、張嘉宏遲未提供保證書及完稅證明書予陳德輝,陳德輝心生懷疑,經向噶陀寺台灣分會查證,始知受騙,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陳德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辯護人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力,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翁裕翔固坦承有以155萬元價格出售系爭法器予告訴人陳德輝,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買賣當時沒有提到系爭法器是人骨製成的,也沒有提到來源,陳德輝看了喜歡就買,當作是藝術品云云。被告張嘉宏則矢口否認有出售系爭法器予陳德輝,辯稱:系爭法器是我賣給翁裕翔,翁裕翔再賣給陳德輝,因陳德輝說價格太高,翁裕翔請我幫忙跟陳德輝議價,我沒有跟陳德輝提到系爭法器的來源云云。經查:
㈠告訴人陳德輝於上開時地,以155萬元向被告翁裕翔、張嘉
宏購買系爭法器,並當場支付被告翁裕翔現金100萬元及開立發票日為99年8月25日票據號碼CIA0000000號面額55萬元之支票1張予被告翁裕翔,被告翁裕翔將上開支票交予被告張嘉宏,嗣因告訴人發覺可疑,未兌現上開支票等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陳德輝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指訴 綦詳 ,復有系爭法器之照片1張(照片下方有被告翁裕翔、張嘉宏之簽名,並由被告翁裕翔填寫「價錢共155萬元。現金。出售者:張嘉宏。見証者:翁裕翔。來源:噶陀寺大師兄。約500年。98年11月18日買。」,並由當時在場之 王韡霖 簽署「見証人:王韡霖」,嗣由被告張嘉宏於99年6月5簽署「已付清6/5。現金100萬。8月55票」等 文義 )及告訴人所簽發之上開支票影本1張附卷可稽;又被告張嘉宏持有上開支票因遭退票而對本案共同被告翁裕翔與告訴人陳德輝提告之刑事告訴狀及所附前揭支票正面影本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被告翁裕翔辯稱:陳德輝是以3張支票支付價金,100萬元現金不是系爭法器之價金云云,未見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且核與前開證據不符,不足採信。
㈡被告張嘉宏否認有出售系爭法器予陳德輝,並以前開情詞置
辯。惟證人陳德輝於偵查及原審明確證述:系爭法器是我向翁裕翔、張嘉宏買的,98年11月18日之前,翁裕翔、張嘉宏跟我說佛具是從噶陀寺來的及要籌錢蓋廟的事,有時在電話中講,有時在我家在講,張嘉宏也有用電話跟我談價錢的事,98年11月18日翁裕翔帶系爭法器來找我,我還有在電話中跟張嘉宏再談價錢等語。證人王韡霖於偵查及原審亦證述:我有參與翁裕翔、陳德輝的交易,我跟張嘉宏見過3次面,
1次是到陳德輝家,當時張嘉宏、翁裕翔一起帶東西(指系爭法器)給陳德輝看,張嘉宏跟陳德輝說「這些寶物都是從莫札法王來的,由大師兄交給我處理,賣的錢再交由莫札法王到西藏蓋佛寺、醫院」,翁裕翔在旁幫腔,東西是張嘉宏賣給陳德輝,翁裕翔只是去交貨,翁裕翔不能決定買賣價格,價格是張嘉宏決定的,系爭法器並不是張嘉宏賣給翁裕翔,翁裕翔再賣給張嘉宏等語甚詳。參以前述系爭法器照片下記載「出售者:張嘉宏」,且陳德輝用以支付價金之55萬元支票亦由被告張嘉宏持有,足見證人陳德輝、王韡霖上開證詞,堪予採信。至於證人即同案被告翁裕翔於原審具結證稱:系爭法器是我以2尊佛像及10萬元現金向張嘉宏購買後,再賣給陳德輝,我只是麻煩張嘉宏幫我跟陳德輝談個好價錢云云,核與前述證據不合,應係迴護被告張嘉宏之詞,尚難採信。被告張嘉宏確為系爭法器之出售者,已甚明灼。被告張嘉宏所辯,核屬飾卸之詞,委無可取。
㈢被告翁裕翔、張嘉宏2人於出售系爭法器前,曾向告訴人陳
德輝表示:系爭法器是由敦都多傑仁波切之大小腿骨所製成,因莫札法王為籌措資金興建醫院及老人院而託售等語乙節,已經證人陳德輝、王韡霖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詳實,卷附之系爭法器照片下方亦確實由被告翁裕翔記載「來源:噶陀寺大師兄。約500年」等文字。又依附表所示被告張嘉宏、翁裕翔與告訴人案發後於99年6月5日檢視系爭法器之錄影及錄音譯文顯示:被告張嘉宏多次提到「取他們(指西藏大師)的骨頭下去做的」、「小支的是敦都多傑」、「這支敦都多傑」、「這邊有寫這個是噶陀傳承,噶陀傳承就是有一本簿子專門在紀錄這些,那本簿子叫做聖保原流名序,那本大本的簿子,他是從裡面查出來的,然後這個東西他有開示說,得到這個東西的人,上面寫可以清除所有世間罪,不落三惡道,然後後面就是法王他有蓋章」,被告翁裕翔則於告訴人陳德輝談及價錢時表示「大師兄傳過來的資料就是這樣子」,並和被告張嘉宏核對資料及表示「這邊一百五十五」等情,有該錄影錄音資料存卷足憑。足證被告張嘉宏、翁裕翔確實有提供系爭法器係取敦都多傑大師腿骨製成,原保存於噶陀寺之資訊予告訴人,已堪認定。證人即被告張嘉宏於原審具結證稱:我賣系爭法器給翁裕翔時,並沒有跟翁裕翔說系爭法器的來源、材質,也無法確定是不是人骨製成,也不確定系爭法器盒內的布條是莫札法王蓋章,但我有這樣跟告訴人說,我只是幫翁裕翔與告訴人商議成交價格云云,應係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㈣本件案發後,中華佛教會曾委派 田孟政 前往中國向莫札法王
查證,經莫札法王看完相關資料後表示:敦都多傑法器目前仍在噶陀寺等語,並轉身由櫃子取出法器,表示敦都多傑的法器是由天鐵製成,不是小腿骨,系爭法器是假的等情,有委託證明書1份、照片2張、專訪內容2張在卷足憑(見偵查卷第76-78頁)。又高雄市噶陀虹光佛學會函覆原審稱:
系爭法器並非莫札法王所有,噶陀寺並沒有委託任何人在外買賣法器及聖物,上揭偵卷所附照片之人確係莫札法王等情,並函附莫札法王於96年2月11日來台弘法之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141-145頁)。再證人田孟政於原審亦到庭證稱:
是我本人攜帶資料及照片訪問莫札法王,上揭中華佛教會所載內容與事實經過情形相合等語(見原審卷第189-198頁)。參以被告翁裕翔、張嘉宏均供稱:系爭法器沒有進出口證明,無法提供是敦都多傑腿骨製成之佛品證明文件等語,以及被告張嘉宏證稱:無法確定系爭法器是不是人骨製成,也不確定盒內的布條是莫札法王蓋章等語。堪認系爭法器並非出自中國西康噶陀寺莫札法王,亦非取自敦都多傑腿骨製成之物品,亦即被告翁裕翔、張嘉宏於出售系爭法器予告訴人時係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予告訴人。再者,被告2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系爭法器客觀上具有155萬元之價值,益徵被告2人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售系爭法器予告訴人。
㈤本件被告翁裕翔、張嘉宏一同出售系爭法器予告訴人,並提
供不實之資訊予告訴人,使告訴人誤以為系爭法器係由敦都多傑大師之聖骨所製成,為噶陀寺珍藏500年之寶物,具有罪惡解消救贖功能,且為莫札法王為籌措資金興建醫院及老人院託售之聖物,告訴人信以為真因而以155萬元之高價購買系爭法器,業如前述。準此,被告2人係以欺妄之手段,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以顯不相當之高價購得系爭法器,被告2人顯然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此與一般古董、藝術品買賣,以買賣標的本身之材質、保存狀態、色澤、雕工技法等客觀條件,以及買受人之心理喜好程度等主觀因素,而決定其價格,顯然不同。更何況一般正常合法之古董、藝術品買賣,亦不容許賣方任意提供不實之資訊予買方。被告翁裕翔、張嘉宏所辯:本件是藝術品買賣,告訴人看了喜歡就購買,155萬元是告訴人願意支付之主觀價值云云,並不足採。次按誠實信用乃買賣關係之基本原則,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買受人於買賣契約成立之前,就出賣人所提供之資訊應盡查證之義務,故告訴人於向被告2人購買系爭法器之前,未查證系爭法器之來源,並不能因此卸免被告2人應負之詐欺取財刑責。另被告等辯以:告訴人曾委託被告2人以高價出售與系爭法器類似之古董,可見告訴人並無陷於錯誤云云,惟告訴人否認有委託被告2人出售與本案相類似之法器,被告所提出之古董照片亦不能證明告訴人有高價委託被告2人出售之事實,被告等此部分辯詞亦難酌採。至於系爭法器雖未經具公信力之機關鑑定非由人骨所製成乙情,並不影響被告2人犯行之成立。蓋縱令系爭法器經鑑定係由人骨之所製成,亦不能證明係由敦都多傑之骨頭所製成,仍不能證明被告2人所提供予告訴人之資訊確係真實,故系爭法器未經鑑定非由人骨所製成乙情,不能執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依據。
㈥綜上所述,被告2人所辯,均係飾卸之詞,一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翁裕翔、張嘉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原審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並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喜好佛教文物而刻意提供不實資訊使告訴人誤信其購買系爭法器之行為係兼利自己與莫札法王之善行,被告從中牟得
100萬元之不法所得,告訴人除受前揭財產損害外,亦因止付支票而為票據責任涉訟之困擾,被告二人之行為紊亂社會正當交易秩序,破壞交易互信程度,犯後復飾詞狡辯,未見悔意,惟念及其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10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2人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秋淑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2人及告訴人於99年6月5日之錄影錄音譯文節錄張嘉宏:這列東西是啥陳德輝:那是,這哩東西你要賣我,吼,譬如這哩價位,打個比
方講三十萬,那你就寫參拾萬然後這個這個東西的部分三十萬沒有錯,然後我如果付票給你,那你就上面註明票號,然後這個錢你已經有幫我收了張嘉宏:嗯,好,好 安內 我知道陳德輝:阿,現在你簽耶的時候哩安內第一點哩有簽收乎我,第
二點這是說以後我們不會有爭議,然後這一份資料就是跟這一張照片是同一組的。
張嘉宏:嗯陳德輝:就好像,我那一天跟翁師兄(即被告翁裕翔)那樣講的
,這樣以後沒有爭議,要不然你打出來的給我價錢跟上面寫的價錢不一樣張嘉宏:嗯、嗯、嗯、嗯........................................................陳德輝:然後這個交易完成的時候,我就是這一個東西跟這個你的簡介一起拍照,然後這個這個問題就沒有了。
張嘉宏:對,對........................................................陳德輝:因為 安那 ,那天翁師兄來,他就第幾世,第幾次,問就
賣問二點多鐘啦,他自己一個有資料的人他就搞不清楚了,我所有的資料全都沒有。
張嘉宏:沒拉,這,這陳德輝:沒拉,因為這在電話中,有時候,我每次打電話問伊,
伊就要問台北,問到後來就抓狂,那安內問,真真痛苦,你干知道張嘉宏:這個,這個等一下我會幫你寫,這個是手骨,然後這個
是手骨,然後這個,這個是眉心骨陳德輝:這是人骨的手骨張嘉宏:對張嘉宏:它這一支比較白,是因為這一支是取藏的,福母這支因
為是取藏的所以 卡白 陳德輝:哩累,哩累講取藏是是從那裡,安那講取藏張嘉宏:真正取藏一般西藏有人說,啊,你像有人常說,大師挖
出來什麼,挖出來什麼對嗎?他那一種,有一種叫做真正取藏,啊,我們說的是真正取藏,啊假的取藏,譬如說,今日譬如說,啊,修行,修行到,譬如說,我死以後,我留一個東西放在這裡,後來又有人進來,從那種東西取東西拿出來,他那種叫取藏,是掉在地上,掉在山洞,他們那叫取藏,就種的取藏是那種東西,是伊交代什麼人,伊這些取藏大師是非常有名的取藏大師,他們要怎樣安那拿陳德輝:啊,他們要怎樣安那拿張嘉宏:他們,他們這些東西有看在譬如說什麼山洞裡面,他會
預言說這個人,譬如說一支是良尼嗎委色拿出來,伊拿出來,伊會預言說民國幾年伊哪什麼地方,他會去拿什麼東西出來,伊有這種預言,伊會說,伊可以拿什麼,他不是說,你是取藏大師不能什麼都拿出來,伊講,你可以拿多少,你就拿多少,你不能說,你要全部拿出來陳德輝:阿,阿,不過我那一天聽翁師兄在說,取藏有的是在虛
空拿的,有的是在石頭伸手進去裡面拿的,拿的有這一回事嗎張嘉宏:聽說是有,但是我沒見過,我們可以說一般正常他們是
譬如說蓮師老裡,伊是哈,哈是伊個錦盒,伊是安內,然後伊拿的時候是拿這個盒子出來,啊這個盒子裡有個東西,伊寫說,我這個東西是從哪裡來,耶陳德輝:啊像你這,這二個是取藏啊,我現在在懷疑說張嘉宏:這兩位是取藏大師,取藏大師的骨頭陳德輝:啊伊的骨頭安那拿出來張嘉宏:是,伊是用他們的骨頭,是取他們的骨頭,取他們的骨
頭下去做的陳德輝:這二隻攏人骨張嘉宏:對陳德輝:的那個,的那個張嘉宏:腿骨陳德輝:腿骨張嘉宏:嗯陳德輝:取藏大師他本人的骨頭做的張嘉宏:對,因為...陳德輝:這已經四、五百年了,他怎麼拿張嘉宏:沒有,這它當時就做了,當時他就已經做了,它是一直
留在噶陀寺陳德輝:你是說它四、五百年前已經先雕刻好,做好放在那張嘉宏:對,它等一下這個我會跟你講,這個我有幫你查出來,
它這個是誰刻的,它這個我們有查出來是誰刻的,這個你同樣記下來,到時,它這個東西我們也有拿,我手上也有拿,我拿給你看(起身拿資料)陳德輝:(對翁裕翔說)這兩個我覺得很不錯,這個你的先收起
來,我等一下看看,那個兩個之前有影過這個等一下我們在僑價錢就好了。
..........................................................張嘉宏:等一下我現在有這些東西,大支的是 龍薩寧波 ,小支的
是敦都多傑,然後現在這個像你那天講的,他上面之前寫的攏這些,我們看不懂,他現在我們買的東西他現在幫我們寫中文。
..........................................................張嘉宏:這支敦都多傑張嘉宏:他上面寫,我重念給你聽,他是寫龍薩寧波與敦都多傑
大師聖骨所製見己(應為即)解脫 普巴杵 陳德輝:嗯張嘉宏:然後他這邊有寫這個是噶陀傳承,噶陀傳承就是有一本
簿子專門在紀錄這些,那本簿子叫做聖保原流名序,那本大本的簿子,他是從裡面查出來的,然後這個東西他有開示說,得到這個東西的人,上面寫可以清除所有世間罪,不落三惡道,然後後面就是法王他有蓋章..........................................................張嘉宏:龍薩寧波是龍薩寧波的兒子,我等一下我會寫給你陳德輝:喔張嘉宏:你現在不是有那個嗎?我再寫給你陳德輝:啊,你嘿張嘉宏:他上次有沒有說明還是什麼(對翁裕翔問)陳德輝:沒有,他是沒有說明張嘉宏:是嗎?張嘉宏:有嗎?翁裕翔:有啊!張嘉宏:如果有直接寫在上面才不會亂掉翁裕翔:有哇陳德輝:但是他寫的結果他傳過來的,價位也不相同,我順便跟
你核對一下才不會亂掉好嗎,他給我價位這邊兩百五,這邊兩百。
張嘉宏:敦都多傑是一百五十五陳德輝:一百五十五。
張嘉宏:對啊張嘉宏:大支的兩百五陳德輝:對啊,這樣就兩百張嘉宏:我們現在是以照片底下的為準陳德輝:以相片底下的為準對啊,那他給我的收據就不一樣啊張嘉宏:那可能打錯了陳德輝:對啊,所以你這個要確定你要跟我改過來,以後我們才
不會說啊怎麼你給我的收據沒有啊,我收據就是這樣而已啊張嘉宏:嗯,這邊打錯對不對?翁裕翔:我不知道陳德輝:你給我的資料是兩百啊!這邊是三、三百五翁裕翔:大師兄傳過來的資料就是這樣子(對張嘉宏講的)張嘉宏:沒有,他的意思是說這裡是兩百五,龍薩寧波的這個。
陳德輝:對啊張嘉宏:這個是兩百五,所以到時候你要給他改回去,這裡有問
題.........................................................翁裕翔:這邊一百五十五(和張嘉宏核對資料)張嘉宏:一百五十五翁裕翔:嗯、對、好!張嘉宏:嗯、好(和翁裕翔核對資料完後,在資料上簽名)陳德輝:歹謝啦!因為這樣比較合理,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