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徐玉蘭 被告 黃榮城
南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簡湘 庭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廣于霙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