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胡玉鉉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9年3月23日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71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第1期到第7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000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1)所示。第71期清償7,353元,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2)所示。││3.債務總金額:567,353元││4.清償總金額:567,353元││5.總清償比例:100﹪│├────────────────────────────────────────┤│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可分配金額(1)│可分配金額(2)│備考│├──┼────────┼─────┼───────┼───────┼──────┤│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9,696│701│626││├──┼────────┼─────┼───────┼───────┼──────┤│2│立新資產管理股份│245,731│3,465│3,181││││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4,599│1,052│959││├──┼────────┼─────┼───────┼───────┼──────┤│4│聯邦商業銀行│98,612│1,390│1,312││├──┼────────┼─────┼───────┼───────┼──────┤│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8,715│1,392│1,275││├──┼────────┼─────┼───────┼───────┼──────┤││合計│567,353│8,000│7,353││├──┴────────┴─────┴───────┴───────┴──────┤│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債務人應提供最新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給債權人,以便債權人日後得以順利聯絡債務││人履行繳款義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