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職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林文 献選任辯護人 林富村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茲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刑事判決,依職權更正錯誤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暨理由欄所載:「上訴人林文(原名 林文獻 )」,均應更正為「上訴人 林文献 」。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由原法院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一八五七號及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可按。本院上開判決係依據本院刑事科以電腦上網查詢所得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內之登載,認定上訴人林文献已更名為林文,惟判決後經上訴人提出質疑,乃經本庭書記官張麗淑以電話向臺北縣汐止戶政事務所查詢結果,上訴人林文献確未更名為林文,有本庭書記官張麗淑書具之電話查詢結果便條及林文献國民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暨理由欄所載:「上訴人林文(原名林文獻)」,顯屬文字誤寫,而更正此一誤寫,於本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爰依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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