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03號聲請人 吳東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67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6年6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聲請人設籍臺中市太平區所在地,扣除在途期間7天),算至106年7月20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12月22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林金吾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