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義雄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義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顏義雄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所提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附表108年度聲字第653號顏義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案號│日期│案號│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107年4月│本院107│107年│均同左│107年││││4月,如│18日│年度簡字│11月30││12月26││││易科罰金││第82號│日││日││││,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2│不能安│有期徒刑│107年12│本院108│108年│均同左│108年│││全駕駛│8月│月2日│年度交易│6月17││7月8│││致交通│││字第1號│日││日│││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