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小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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