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小字第七六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