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1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楚安┌───────────────────────────────────────────────────┐│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3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中國農民銀行內湖分│140,000元│FAZ0000000│94年5月12日││││行││││├─┼─────────┼─────────┼─────────┼─────────┼─────────┤│2│甲○○│中國農民銀行內湖分│110,000元│FAZ0000000│94年5月12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