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號、96年度毒偵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0.5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1紙在卷可稽,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 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