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陳韋源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春明
陳月珠 陳月清 陳月滿 陳月銀 陳足冠 陳有家 陳幸冠 陳幸壽 楊陳鳳嬌 周 陳錦市 陳洪木耳 陳寬仁 陳素珠 陳素霞 陳明珠 陳翁千惠 陳韋任 陳韋源 陳淑如 陳余桃子 陳星亮 陳文政 陳文哲 陳良 陳進輝 王陳花 陳瓶 顏厥龍 顏明玉 陳宜欣 陳彥陵 陳義助 葉寬 陳 葉寶秀 葉瑋宸 被上訴人 陳幸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林正忠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