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陳韋源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春明
陳月珠 陳月清 陳月滿 陳月銀 陳足冠 陳有家 陳幸冠 陳幸壽 楊陳鳳嬌陳錦市 陳洪木耳 陳寬仁 陳素珠 陳素霞 陳明珠 陳翁千惠 陳韋任 陳韋源 陳淑如 陳余桃子 陳星亮 陳文政 陳文哲 陳良 陳進輝 王陳花 陳瓶 顏厥龍 顏明玉 陳宜欣 陳彥陵 陳義助 葉寬葉寶秀 葉瑋宸 被上訴人 陳幸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林正忠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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