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幸夫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應繼分比例計算其因分割遺產得受利益即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54,198元(計算式:27,912+12,487+19,737+94,062),是其應繳納之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2,490元,現因仍未據上訴人如數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