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 司繼字 第3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818號聲請人 蔡江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釋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李陳水棉 (下稱被繼承人,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煸號:Z000000000號)間尚有台南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審理中,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繼承人有無不明,為續行前開訴訟程序,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惟查:被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110年9月18日,雖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先於其死亡,惟其第三順位繼承人尚有出生別為「三女」之 林陳水蓮 生存,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繼字第3523號、110年度司繼字第4091號、111年度司繼字第396等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亦有親等關聯表、林陳水蓮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符合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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