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曾薰萱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被告 曾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2分之1所有權登記為原告所有,依原告陳報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房屋課稅現值、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公告現值(調字卷21-23、59-101頁),附表所示不動產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414萬4805元,其中2分之1價值即207萬2403元(元以下4捨5入),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7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請求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元以下4捨5入)編號不動產、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1臺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8萬2208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136元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70分之34105萬1622元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492元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121元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5617元7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2296元8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3萬4126元9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1萬0015元10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4萬0346元1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2469元1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8253元1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6901元1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80分之110元15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432分之134829元16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162萬6900元17臺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22萬2796元18臺南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66萬9118元19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鄰○○街000號權利範圍:全部27萬4100元20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鄰○○街000巷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0002450元414萬4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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