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蕭雯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4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4311~93-ND-004810│500│500000││├──┼──────────┼───────────────┼──┼───┼──┤│0002│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E000119~95-NE000130│12│120000││├──┼──────────┼───────────────┼──┼───┼──┤│0003│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ND008077~95-ND008081│5│5000││├──┼──────────┼───────────────┼──┼───┼──┤│0004│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NE-0000000│1│10000││├──┼──────────┼───────────────┼──┼───┼──┤│0005│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ND-0000000~108-ND-0000000│6│6000││├──┼──────────┼───────────────┼──┼───┼──┤│0006│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NX-0000000│1│157││├──┼──────────┼───────────────┼──┼───┼──┤│0007│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E-0000000~102-NE-0000000│9│90000││├──┼──────────┼───────────────┼──┼───┼──┤│0008│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000~102-ND-0000000│5│5000││├──┼──────────┼───────────────┼──┼───┼──┤│0009│鑫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1│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