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6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周繼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民國)│(民國)││├──┼─────┼───────┼──────┼─────────┤│001│9,211元│105年12月20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002│19,442元│105年12月20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十│├──┼─────┼───────┼──────┼─────────┤│003│7,123元│105年12月20日│清償日│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