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 余松次 即被告 余東海
余安溢 余永回 朱育仁 朱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俞萱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參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計算式:(317.33平方公尺+59.85平方公尺+6
4.41平方公尺+94.2平方公尺+81.5平方公尺+28.59平方公尺+0.09平方公尺)×24,200元=15,632,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