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3號
105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水火選任辯護人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律師被告 賴葉雄月
賴建宏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昱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少連偵續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賴葉雄月、 賴允可賴秀玉 告訴被告蘇水火傷害案件及告訴人蘇水火告訴被告賴葉雄月、賴建宏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蘇水火、賴葉雄月、賴建宏3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賴葉雄月、賴允可、賴秀玉、蘇水火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當庭撤回告訴,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